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88號)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江蘇省銀監局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貸[200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昂体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經辦銀行是由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統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意昂体育與經辦銀行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範圍內🛬,遵循“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存貸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條 學校設立意昂体育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根據《江蘇省教育廳 中行江蘇省分行關於按照新機製實施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教貸[2005]2號)文件精神✷🪴,視工作需要🪄,適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以具體負責本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對外代表學校與銀行進行業務聯系,對內實行二級管理。各院系必須明確1名有較強工作責任心、工作能力🧞♀️🔲,並且熟悉計算機操作的同誌負責本院系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必須明確國家助學貸款聯系人。
第二章 申請貸款的條件與金額
第五條 意昂体育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應為全日製在籍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貧困學生🧙🏻♀️。
第六條 借款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 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家庭和本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第七條 借款學生的申請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借款學生,采取按學年申請的辦法🌤,經辦銀行審核通過後📢,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一次性劃款,生活費按月發放到本人♿。
第九條 借款學生必須有兩名見證人,見證人一般應為熟悉借款學生情況的本校教師🚆🌖,其職責是協助學校、經辦銀行全面了解借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借款學生畢業後盡量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十條 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 《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含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簡要說明,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等);
(二) 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三) 兩名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四章 貸款申請的審核
第十一條 具體審核流程為🙁:各院(系)對所有要求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重點對其品學情況、誠信記錄進行核查🧰,要求借款學生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並對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借款學生信息錄入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對通過院系資格審查的借款學生,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分別進行復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復審無誤後🤱🏼,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統一向經辦銀行提交編製好的《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送審表》和其它申請材料。
第五章 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批準借款學生名冊後,將信息反饋到各院系及申請人,並協助經辦銀行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然後🎡,經辦銀行根據簽定的借款合同將學年獲貸總金額一次性劃入學校財務處指定帳戶↩️,再由財務處統一劃撥到借款學生。
第六章 貸款期限與利息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六年。
第十五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額負擔利息👿。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根據有關政策為其辦理展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
第十八條 對沒有按照畢業時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中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經辦銀行可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第七章 合同變更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 借款學生自願終止合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經辦銀行可允許借款學生自願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借款學生應通過院系向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 借款學生轉學。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由原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的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貸款本息後👤,有關院系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三) 借款學生發生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情況❗️,借款學生所在的院系或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通知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必須在經辦銀行視情況采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借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借貸雙方應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並按變更後的合同執行。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院(系)在學生畢業前將組織借款學生填寫有效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以及各院系應主動配合經辦銀行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學生提前還款,對不按時還款的學生將及時發出書面通知並輔以電話催收。各院(系)應協助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建立本院(系)借款學生的動態電子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本年度本院(系)借款畢業生的花名冊核對並加蓋公章後報送至研究生部、學生工作處🎨,再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與經辦銀行確認後,組織借款畢業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方可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同意後🫵🏽🐙,學生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鼓勵借款學生提前還貸。
第九章 違約公布
第二十五條 按照江蘇省教育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於印發〈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違約通報製度〉的通知》(蘇教貸[2004]2號)精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公布:
(一)借款學生未按照還款確認書規定的還款時間及時還款的🟠,將以院系為單位在校內媒體上進行友情提示👨🏼🎓,以便於及時提醒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二)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將在校內媒體上進行通報;
(三)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9個月以上的,將在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系統網站上以學校為單位通報🐡;
(四)借款學生畢業後不及時向經辦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15個月以上的借款學生名單👂🏼,將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和網站上以學校為單位予以通報。
第十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六條 根據風險分擔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12%比例,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將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學校和同級財政各承擔50%。
第二十七條 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將於每年11月上旬,將學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數額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於每年11月底前,將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收支兩條線管理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學校學費收入中繳付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十一章 院(系)考核
第二十八條 各院(系)必須根據本院(系)的實際情況廣泛深入地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做好畢業生按時歸還貸款的工作🤽🏽♀️🤵🏽♀️,積極與貸款畢業生聯系,並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各院(系)誠信教育的開展情況👨🏿🦲、還款情況、電子檔案的建立、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情況將作為院(系)學生工作綜合考評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十二章 激勵機製
第二十九條 學校撥專項經費用於政策宣傳、材料印製、貸款催還、調查研究🏧、硬件配置等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費用支出。為鼓勵先進🚦,學校每年將評選一批校級先進個人、先進單位。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此前已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其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公有民辦二級學院視具體申請情況另行商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意昂体育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